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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某商城擅自使用奥林匹克“冰墩墩”标志案

2023-04-27 信息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和产权局)

    2022年3月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连州市某商城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该钥匙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冰墩墩”造型,且未标有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连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
信息转载时间: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