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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县某购物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04-26 信息来源: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15日,连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连山县某购物商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货架上有标称“西凤御藏酒”的白酒待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单据和合法来源。“西凤”是经核准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商场销售的“西凤御藏酒”非商标注册人生产,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连山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与服务的出处,帮助消费者认牌购买,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本案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放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进入市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信息转载时间: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