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并以500元/瓶的价格售出。该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鉴定为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
信息转载时间: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