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铅笔公司是上市公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企业,经授权取得“中华”系列商标(注册号:第381104号、19710号、1540845号)的独占使用权,其生产的“中华铅笔”具有较大品牌影响力。2024年11月1日,该公司发现阳山县某商店销售标有“中华”字样中华牌6151铅笔,经公证取证后向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清远)分中心受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派,开展商标侵权纠纷诉前联调。阳山县某商店侵权行为事实清晰,但是属于乡镇个体户,实际赔偿能力有限。为避免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模式,一方面向某铅笔公司阐明阳山县某商店经营现状,建议从市场净化角度适当减免赔偿;另一方面向阳山县某商店解读《商标法》规定,结合同类判例警示法律风险。
经多轮协调,双方在一个月内最终达成和解:阳山县某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支付4000元维权成本,某铅笔公司同意撤诉。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信息转载时间: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