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所需材料
(一)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请求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请求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详见附件1)。
(二)请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2.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①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②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③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④证据材料清单;
⑤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四、办理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五、结案方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①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②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③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六、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七、救济途径
不服作出的专利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八、收费情况
无。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材料目录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3.证据材料清单
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附件3
证据材料清单
专利号:
递交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信息转载时间: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