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4〕9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清远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促进高价值专利创造储备。对企事业单位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2000元资助,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认定的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专利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最高10万元。对以创新型企业为主体组建产学研知深度合作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且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
(二)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企业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不超过实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具体资助金额由市知识产权局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本条款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鼓励参加知识产权奖项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市人才扶持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撰写的专利获省以上专利奖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对参加省级部门以上举办知识产权赛事评选进入百强的单位给予单次2万元奖励,获评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快培育区域品牌。对企业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资助;新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每件最高5000元资助。支持挖掘本地特色资源培育发展区域品牌,对新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家最高资助3000元;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对围绕“五大百亿”农业等特色产业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开展区域品牌创建提升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五)加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对我市单位或个人取得广东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00元/个,同一单位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个人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对获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作品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个。对获得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个。对获得广东省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2万元/个。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六)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最高50万元扶持。
(七)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对本市企业以受让、被许可等形式实施国内高校院所、国企或本市非关联主体的专利成果,并依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金额5%予以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专利对外开放许可,经市知识产权局选定,在指定平台完成专利许可信息发布和备案,承诺许可使用期限2年以上的给予200元/件资助,达成许可的,按每件每次许可500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工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予以风险补偿,补偿办法按《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列入风险补偿扶持并按期还款付息的项目按实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提供免费或低成本质押融资居间服务的机构单一年度促成融资项目30笔以上且融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起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九)推动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对将自主专利转化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地区产业、企业、产品发展的引领作用,对纳入我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的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40万元资助。对企业开展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20万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产品成功通过专利产品备案的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奖励,获正式认定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再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奖励。
(十一)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强校,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再给予资助3万元。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获能力评价二级以上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十二)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按省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加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人员、经费配置,主动靠前服务,为我市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公益性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开展地理标志维权和保护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四、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十四)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服务机构。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总部落户我市或本地服务机构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且一年内发明专利代理量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2万元。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基础性、前置性的知识产权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咨询指导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或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众创空间提供专业培训、管理咨询、信息利用、业务托管、交易运营等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优质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可按单项最高50万元予以扶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
(十六)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支持有条件县(市、区)、园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园区),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园区)的给予20万元经费扶持;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园区)的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获市财政扶持经费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1:1配套建立专项工作资金。
(十七)完善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设计园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加大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效益,对年度工作绩效突出的产业园区,给予不低于10万元项目工作经费奖励。
六、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十八)加快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人才资助政策;对持证专利代理师或取得中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人员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九)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增强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开设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对获批建设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期间的场地租赁、教材编印、师资聘请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大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七、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落实。
(二十一)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长效投入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政策,制定完善本地知识产权发展扶持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会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五大百亿”农业是指清远鸡、英德红茶、连州菜心、清远丝苗米、西牛麻竹笋农业产业。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始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资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同一项目已获市级其它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资助。
信息转载自:清远市人民政府官网
信息转载时间:2024年3月25日